rohs

EU RoHS vs. China RoHS

差异
欧盟:
原则:欧盟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同时豁免限制指令的应用
>没有标识要求
> 以自行认证为基础,各成员国负责产品上市后的监督
> 没有对第三方强制认证的要求
> 限制约束范围内的所有产品在某些限度以内使用制定物质
> 约束范围以产品目录和电压限制(最高1000 伏交流电压或1500 伏直流电
压)为基础。
> 指令中包含豁免和应用要求,便于进一步实现豁免应用(上述内容包含在
指令及理事会决议附录中)
> 有免于受限条款(免于召回2006 年7 月1 日前上市的电子电气设备,军事
设备,用于不在约束范围内的其他设备内部的设备,大型固定工业用具,
和2006 年7 月1 日前上市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重新使用)
> 没有支持ROHS 指令的协调标准,由生产商自行决定如何遵守要求。根据世
贸组织TBT 协议确立的原则,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使用IEC 标准。
> 成立一个专门委员会为欧洲委员会提供关于科学和技术进步的建议,定期
核查豁免的应用及已经实行的豁免(至少每4 年一次)
> 生产商把产品投放市场说明产品符合要求(假定符合指令)
13
7.1.2.2 中国:(见附录2)
原则:中国控制并限制使用有害物质,指令中不包含豁免条款
控制:标识和标记(自我声明)
限制:根据最高浓度值进行强制测试和认证
> 对列入重点控制管理的电子信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言,产品只能通过CCC 认
证、证明符合要求之后才能够投放市场。该认证属于强制认证。
> 除非该产品列入产品目录但不能免于指令要求范围内提到的标识和信息要
求,否则其他所有产品均免于认证
> 2007 年3 月1 日起指令要求范围内的所有产品均需按照规定加以标识和标
记。
o 标识所含有害物质及其含量
o 标识该产品中所含有害物质的位置
o 标识该物质能够保持稳定并不泄露的期限(即环保使用期限)4
o 包装上必须标明包装材料
o 标明关于产品回收利用的信息
> 在必要的情况下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解决技术适应问题
> 有关测试和认证的规定要有标准体制加以辅助。这些标准应当包括最高浓度
值、测试方法和标识要求。如果无法符合限定要求,必需更换不符合标准的
元件。
> 鉴于目前没有相当的履行要求的办法,这些标准可能趋向强制性。(无法避
免的标准?)
> 规定中没有个别例外
> 没有电压限制
> 看起来只有得到授权的中国实验室才可以进行测试
4 只适用于不符合最大浓度值(MCV)的产品
14
7.2 欧盟生产商的义务
生产商应当保留能够证明其电气电气设备符合欧盟ROHS指令要求的技术
文件。这些文件是可以向客户证明产品符合要求的重要证据。由提供上述服务
的机构出具的、所在国内鉴定机构(比如英国的UKAS)认可的证明可以为生
产商解决这个问题(生产商的定义请参见附录2‘定义’。
7.3 认证
研究注意到欧盟一些机构正在开发自主认证方案来辅助生产商达到欧盟
ROHS 指令的要求。目前这些方案已经在欧盟通过了鉴定(英国标准协会见附录
6 SGS 和TUV),但其他成员国很可能存在其他方案。
研究注意到这些方案是自愿认证方案,由生产商自行雇佣这些机构来协助
他们。因此各认证机构之间已经展开了竞争。
而在中国,如果产品包括在重点控制管理目录中,生产商必须根据中国标
准获得强制认证证书(目前正在筹备当中)。认证方法是由生产商提出取得
CCC 证书的要求,但目前由谁负责该工作或是否可能由欧盟认证机构来执行该
项工作还不清楚。
WTO/TBT 协议
WTO/TBT 协议是为了确保并阻止签字国家的贸易壁垒。该协议涵盖了标准
确立和认证方案等问题。本报告包含了一下条文的片断来说明有关强制认证要
求的问题。
第五条
不得以制造贸易障碍的意图拟定程序
15
在有评定程序国际指导的情况下,该指导应用于评定一致性的基础,除非
该指导不适合(比如妨碍国家安全等)。
第六条
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成员国应当确保其他成员国能接受评定结果。即使该
国与本国程序不同,如果该国程序被认定与本国相当,成员国仍要达到上述要
求。
成员国要允许国外的一致性机构在和本国评定机构至少同等有利的条件下参与
其一致性评定程序。
为确保确立上述国际标准并使评定机构及其认证值得信赖,英国UKAS 授权
本国认证机构使用国际标准,该标准具体如下。
1) 符合BS EN ISO/IEC 17025:2000 标准的实验室
2) 符合BS EN 45012 (ISO Guide 62)标准的认证机构
3) BS EN 45011 (ISO Guide 65) 和 ISO/IEC 17024,
4) 按照ISO Guide 66 操作评定和认证的机构
5) 符合BS EN ISO/IEC 17020 标准的检测机构
7.4 标准
研究注意到中国正在准备与中国ROHS 指令执行有关的9 套标准。在撰写本
报告时,还未得到上述标准,因此最高浓度值是否与欧盟标准相同及其测量方
法尚不得而知。
标识和标记如何执行将被标准化,但目前具体情况还不清楚。
研究注意到目前IEC 正制定下列文件。中国是否完全采用这些标准或采用
部分中国标准以免国际水平无法接受还不能确定。
1. IEC/PAS 61906 Ed 1, 2005年5月拟定
16
电子电器产品原材料申报程序
2. IEC 62321 Ed 1 委员会2005年9月30日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物质测定程序
下文列举了可以参考使用的其他国际通用的方案:
1. JEDEC, JIG 101, 05年4月出版
联合行业指导101电子产品原料申报
http://www.jedec.org/download/search/ACF276.pdf
2. IPC-1751 申报程序管理类属要求
3. IPC-1752 原料申报管理
4. EIA/ECCB-954
电子电器产品无有害物质标准和要求
以下列举了目前所知的中国标准的名称。
1. SJ/T11363-2006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2. SJ/T 11364-2006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3 SJ/T 11365-2006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
4 SN/T 2005.1-2005 电子电气产品中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的测定第1 部
分:高效液相色谱法
5. SN/T 2005.2-2005 电子电气产品中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的测定第2部
分:气相色谱-质谱法
6. SN/T 2003.1-2005 电子电气产品中铅、汞、镉、铬、溴的测定第1部
分:X射线荧光光谱定性筛选法
7. SN/T 2004.1-2005 电子电气产品中汞的测定第1部分:原子荧光光谱法
8. SN/T 2004.2-2005 电子电气产品中铅、镉、铬的测定第2部分:火焰原
子吸收光谱法
9. SN/T 2004.3-2005 电子电气产品中六价铬的测定第3部分:二苯碳酰二
肼分光光度法
17
WTO/TBT 协议
WTO/TBT 协议为所有标准制定机构确定了下列规范,以减少标准成为贸易
壁垒的可能性。
附件3:标准制定、采纳和应用良好行为规范
标准制定机构确保标准的制订、采纳和应用不会产生不必要的国际贸易壁
垒。
8.0 结论
1) 尽管目的相似,但欧盟和中国的指令仍由差别,它们以不同的处理方法
为基础。
2) 中国的ROHS 指令要求产品标识,并对列入重点控制管理目录中的产品按
照标准或假定实验室使用进行强制认证。
3) 欧盟ROHS 指令不要求使用标准,不要求强制认证或标识,赋予生产商遵
守指令要求的责任。产品投放市场即标识合乎要求。
4) 中国指令要求适用中国标准,似乎其他任何标准都不能接受。
5) 目前还无法预见规定的一致性,这需要欧盟和中国进行高层谈判并改变
方法。
6) 中国的规定如何执行、自治区的一致性会受到什么影响、任命谁来负责
测试并提供认证还不清楚。
7) 执行日期不同。欧盟已经自2006 年7 月1 日开始执行指令。中国将自
2007 年3 月1 日起执行第一步指令。第二步指令的执行时间尚未确定。